金融及證券商交易牌照
金融及證券商交易牌照可交易範圍很廣,其中包括股票、公司債券、公債、外幣、貴價金屬、期貨、兌換匯票及存款證書等*。持牌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(主申請人); 如以公司名義持牌,需詳細披露最終受益人。持牌人可委派代理為其服務,代理人資歷亦需審查。牌照不容許在瓦努阿圖當地招攬客户進行金融及證券交易。
*持牌人在國外進行的金融及證券交易皆受瓦國法例認可,但持牌人需自行了解有關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地的法例及法規。瓦國政府及其代理機構一律不會承擔因有關交易而產生的任何訴訟。
金融及證券商交易牌照由防止詐騙(投資)條例第70章4(1)(a)監管。在申請人達到以下法定要求,財政部長會考慮發出牌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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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需出具資歴及品格證明;居住地的無犯罪記錄(需公証及翻譯成英文)
- 填寫指定的申請表格
- 詳細回答指定問卷
- 主申請人或相連人士的護照副本(需公証)
- 主申請人或相連人士的履歷及相關金融從業資訊(需翻譯成英文)
- 提供商業計劃書(需翻譯成英文)
- 提供營運結構,公司章程,資金來源(需翻譯成英文)
- 防止洗黑錢措施(需翻譯成英文)
- 認識客户細則(需翻譯成英文)
- 由知名銀行提供的資信証明(需公証及翻譯成英文)
- 交付最高法院2500美元擔保金
所有審批及調查由瓦努阿圖金融管理局負責,為照顧大中華區申請,金融管理局官員長駐在瓦努阿圖駐港商務專員公署提供配合。 瓦努阿圖企業諮詢有限公司(VICL)為瓦國金融管理局大中華區授權機構,可提供一站式服務。申請一般需時30-45工作天可完成批核。
申請流程
- 與 瓦努阿圖企業諮詢有限公司(VICL) 簽訂服務委託合約[/su_animate]
- 交付訂金
- 備妥所需文件,交付VICL
- VICL準備商業計劃及相關文件,交付瓦努阿圖金融管理局(VFSC)
- VICL 負責與VFSC跟進及補充材料
- 牌照得到批准
- 付清餘數,牌照交付客户